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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军家属就业相关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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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根据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京财税[2000]2070号)规定:

    一、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3年内免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。

    二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。

    三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,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%(含)以上,并有军(含)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;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,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。来源于网络

    2025-03-30 21:58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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